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4, 十二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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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徐先生问:我今年21岁,是从老家来到大连的打工者。今年3月起开始在一家快递公司做司机,11月初家里打电话让我回去一趟。11月底回到大连后,我换了一份工作。到快递公司领10月份工资时,本来应该发我3000多元,但主管只给了1000元工资。他说我开车送货时汽车被剐蹭维修过,需要扣我2000元工资充抵修车费。汽车被剐蹭虽然是我不小心造成的,但是在工作时发生的,我又没有开车去办私事,况且修车费已由保险公司支付了。请问:公司扣我工资合理吗?
答:快递公司不应该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能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而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修车费已经由保险公司支付了。也就是说,实际上快递公司并没有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责任损失赔偿的条款,也不应该以扣除你工资的形式充抵修车费。即使修车费的确是公司支付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也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你一个月的工资按3000元算,每月扣除的工资不应多于600元。因此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