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请假条算请假吗?

作者(来源): 

北京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4, 十二月 29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

  高血压请病假请出一裁两诉

  小王是北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2012年4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23日,小王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小王诉称,入职至今,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工资,扣发提成工资的违法行为。故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提成工资并补发工资差额。之后,小王开始以自己有高血压为由,不再上班。

  公司为了规范内部管理,制定有严格的请假流程:如果员工需要请病假,需要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持诊断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如当时有特殊情况无法请假的,事后也要办理补假手续。但小王并没有按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小王提起仲裁申请后,就再也没有去过公司,所有的诊断证明都是通过快递的方式寄到公司。而公司表示,7月2日后,他们就没有再收到小王寄来的诊断证明。

  7月18日,因小王累计旷工天数已达6天,公司向小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焦点 1

  快递请假不合流程 能否被认定旷工

  “公司是有明确的请休假管理制度,该制度依法已向小王送达,且小王在仲裁阶段也作为证据提交,该制度对小王有约束力,小王未按制度律协请假审批手续,该期间不应认定为病假期间。以快递的方式邮寄一个病假条,就可以休息,这样太随便了。”律师表示,法律在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方面应该如何制定并没有太多干涉,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客观情况,履行了民主和公示程序,该制度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于小王没有进行正规的请假流程,公司原本认定他所有的病假条均无效,也就是要从5月27日起计算旷工天数。在协调后,公司仅仅是从小王最后一次邮寄来的病假条到期后起算。而事实上,在这期间,小王邮寄来的病假条在日期上并不连续。

  律师表示,即使公司方面已经按照最低的标准来计算小王的旷工天数,小王依然有11天的旷工记录,已经符合了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旷工属于员工的违纪行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焦点 2

  证明上的公章是真的 是否就合法有效

  小王主张的20余万元工资、补偿金,是根据一张盖有公章的工资证明和提成表格计算出来的。而根据法律规定,能够被采信的证据,来源必须合法。关于小王出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证明和提成表格,公司方面始终坚持认为,文件出具来源不明,公章加盖的程序不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应认定为是无效的。

  在法庭上小王曾表示,当时他找到公司开具证明的目的是为了买车。而如果是如对方所说,律师认为,这份证明的性质是一份资信证明,并不能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依据。

  其实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屡见不鲜,员工串通人事部门人员加盖公章,恶意诉讼获利;员工持公章外出办事,在空白的纸张上加盖公章;由于公司管理疏忽,导致公章被使用,等等……

  由于证明上的公章是真实的,因此法院一般都会认定证明有效。但是可能有些证据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的。“如果只看公章的真伪,是不是有些机械呢?即使公司存在对公章管理不善的情形,这种惩罚也应该适当,而不能一味地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在证据采信方面,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应该更为恰当。

  结局

  在仲裁庭审时,小王拿出了那份盖有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证明上记载,小王的月工资(不含业务提成)为11000元,但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单显示,小王每月的工资仅有4000余元。小王主张,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标准11000元,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因此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辩称,工资按月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克扣,小王入职至今,从未对月4000元工资标准提出过异议,小王提交的盖有公章的工资证明,不是客观事实,小王存在私盖公章的行为。

  仲裁经审理后,裁决公司向小王支付欠发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2万余元,而对小王主张的二倍工资和提成工资没有支持。小王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过程中,小王向法庭提交了5月27日到8月14日的诊断证明和快递单,认为在此期间他一直在请休病假,并不是旷工。公司认为,小王没有按公司制度履行请假审批手续,通过快递邮寄诊断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请休假管理制度,属于旷工,且公司在7月2日最后一次收到诊断证明之后,没有再收到小王的任何信息。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小王的病假成立,判决公司支付小王未支付工资和补偿款共计20余万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三中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为小王支付了17.5万元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