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5, 一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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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于2014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她所在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铅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现在,小王已怀孕3个月,为保证胎儿健康发育,医院书面建议她不要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小王便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要求公司领导重新安排劳动岗位,但被拒绝。僵持1周后,她自行离开现岗位到其他岗位帮助工作,公司遂以小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小王已经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建议书的情况下,公司理应为小王安排其他劳动,但在她的多次要求之下,公司仍不予理睬,这对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来说,属违章指挥;对于小王及胎儿的健康而言,又是强令冒险作业。《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小王自行离开岗位到其他岗位帮助工作并无不当,公司应当依法为小王安排能够适应的工作岗位,并减轻劳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