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遭降薪 女工状告用工单位

作者(来源): 

中工网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5, 一月 27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女工产假遭降薪,该怎么办?1月21日,成都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31岁的女工仝小青休产假期间,部分劳动报酬遭到拖欠,她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于是,她将用工单位告上了成都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

  产假工资“缩水” 主动请辞

  当日上午9点30分,仝小青诉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劳动纠纷案正式开庭。

  仲裁现场,仝小青的代理律师索安多吉首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详细陈述: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仝小青先后与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3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27日,她又与四川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合同约定月工资11184元。入职以来,仝小青被上述两公司派遣到中国某工程公司工作,担任结构设计工程师,期间工作没有任何间断,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也没有任何变化。

  2014年7月1日至11月3日,仝小青因休产假,经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批准,依法享受产假128天(含晚育产假30天),产假期间派遣单位一直未向仝小青支付劳动报酬。直至11月13日,经多次催要,派遣单位才按60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其3个月的产假工资。

  工资不但“缩水”,10月29日,仝小青还接到工作单位通知,她被退回四川某咨询有限公司,调职到公司坐班,每月领取工资1400元。事发后,仝小青多次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协商,终无结果,她便主动请辞。当时派遣单位同意支付其1.5万元,但当其去财务室办离职手续时,公司却又突然变卦。一怒之下,仝小青将四川某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告上仲裁委。

  双方对簿公堂 各执一词

  “用工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原告代理律师索安多吉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与此同时,索律师还当庭举证代为仝小青提出了三项诉求:一求三被告支付被“缩水”的劳动报酬34446元;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736元;三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双倍工资差额220206元,并为其补缴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未依法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针对原告律师的意见,派遣单位代理律师针锋相对,他当即提出两点主张:休产假期间,女工仝小青未参加工作,没有给单位创造劳动价值,也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应当享受全额工资,所以只发基本工资;二是职工参加工作就会为其交社保,社保都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依法缴纳的,不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希望仲裁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天,仲裁委表示,该案将择日下发仲裁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