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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20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及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做了很大努力,推动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断加强。
“但在充分肯定成绩和取得成效的前提下,我们确实也清醒地认识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在2日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新闻发布会上,全总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劳动争议数量高位运行,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关系总体稳定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郭军表示,他们仅就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歧视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性别歧视、患病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体貌歧视等,不一而足。特别是性别歧视,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歧视行为的惩罚性规定,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又十分有限,难以形成有力约束,导致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就业者问题十分突出,也可以叫软歧视。
——强迫劳动问题时有发生。近几年虽未发生大规模强迫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事件,但在一些地区和一些行业,仍然存在不同形式的强迫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现象,有的性质相当恶劣。而且,由于隐蔽性强、受害者维权意识不强等,很多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查处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劳动关系“五化”问题仍然存在。“五化”问题包括:虚无化,用人不签合同;单边化,虽然签合同了,但基本是用人单位单方强加义务给劳动者;形式化,虽然有合同,但内容不具体;短期化,即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空心化,也就是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已实施相当一段时间,但“五化”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
——超时加班问题相当严重。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存在严重的超时加班现象;一些企业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些企业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且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未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拖欠工资问题屡禁不绝。某些地方和行业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对于工会力推的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经营者十分消极,极为抵触。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担心影响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对推行集体协商和对欠薪违法行为的制裁态度也不积极,甚至纵容,致使违法企业变本加厉,无所顾忌。
——劳动安全问题令人堪忧。一些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问题大量存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法定标准参保,因未参保或欠缴社保费而引发的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不在少数。此外,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异地转移不畅,难以有效发挥互济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在郭军看来,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企业急功近利,劳资力量不平衡以及劳动监察缺失是重要原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滞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有限、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直接影响劳动法律贯彻落实。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因为力量不足、人员有限,当然,也有主观上是否有意愿的问题,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已经查实的违法案件惩处力度不大,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导致木桶短板效应出现。”郭军说。
此外,郭军指出,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程序复杂、环节过多、效率低下、周期太长等问题,劳动者打不起官司,或者没有精力去打官司,使得很多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些劳动者因担心拖不起而不愿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转而采取过激行为,因此引发了许多群体纠纷、集体上访事件。
“现在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际上是一裁两审制,把司法两审终审变成准三审。但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一天不了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要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拿不到工资,没有生存能力。”因此,郭军建议,这个问题要往前追,在立法上作一些改进,改变现在不裁不能审的审理制度,提高仲裁效率。同时,应提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