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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劳动合同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21551-T-317。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是我国人力资源领域中劳动关系协调部分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也是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给出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过程的操作程序以及劳动合同规范文本,适用于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完善劳动合同管理。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劳动合同规范》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当前编制这项标准,对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完善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应有之义。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主要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而劳动合同标准的研制工作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比,标准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更加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大对劳动合同操作程序、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力度,逐步形成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标准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体系。
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保障。《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通过开展多项措施,努力解决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总体取得显著成效。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那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中,经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上操作不规范;有的仅与劳动者签订简单的协议条款,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为了规制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必要通过制定《劳动合同规范》等项标准,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将健全劳动标准体系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政治报告,说明这项工作已被纳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规范》作为劳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当前制定这项标准可以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精神的举措之一。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也明确提出,要把制定劳动合同等项标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来抓。因此,当前制定《劳动合同规范》也是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迫切要求。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
起草组在编制标准过程中,对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解读和研究,注意标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没有突破法律的规定。
(二)科学规范原则
起草组以标准化技术作为基础,对国内外有关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及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经验进行总结、归纳,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劳动合同管理的实践活动,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同时,起草组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要求编写标准,确保标准形式的规范性。
(三)全面系统原则
起草组先后征求多方意见,最终确定从劳动合同的程序规范、管理规范和文本规范三个方面来编写标准的基本思路,确保标准内容的全面性。同时,本标准的各个章节充分覆盖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变更、终止、续订等业务环节,确保标准结构的完整性。
(四)可操作性原则
起草组先后前往江苏、四川、浙江等省多个市、县进行劳动合同执行规范情况的实地调研,通过摸底各地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了解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方对制定劳动合同标准的意见和诉求,使得标准编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本标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编制过程
起草组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的编制程序,组织完成《劳动合同规范》的编制工作。
(一)起草阶段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和劳动关系司的共同指导下,先后完成了组建标准起草组、收集国内外信息、召开研讨会、设计调研方案、开展调研活动、形成研究报告、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等环节的工作。
1. 组建标准起草组。为了保障标准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由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组建标准起草组,并对起草组全体成员进行了标准编制规则的相关培训。
2. 收集国内外相关信息。起草组广泛收集与劳动合同规范相关的资料,国内信息主要包括:有关劳动合同的研究,有关劳动合同标准的理论研究,有关劳动合同标准的政策文件、我国劳动合同标准化实践情况等。国外信息主要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和主要国家针对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和操作程序的规定及标准等。
3. 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意见。根据人社部规划财务司对劳动合同规范制定工作的整体部署,起草组在北京市召开了由人社部相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地方人社部门代表、起草组成员、国内科研机构及高校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参会代表就劳动合同规范的编制思路和框架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最终确定了标准编制的思路、原则及框架,同时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
4. 设计调研方案。起草组根据研讨会上的意见,对前期设计的调研方案和调查问卷进行了修改。调研方案最终确定采取集体座谈、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江苏、四川和浙江等地的省、市、县三级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摸底,把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了解地方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方对制定劳动合同标准的意见。
5. 开展调查研究。起草组先后赴四川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多个市、县,通过集体座谈、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各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实施情况、突出问题以及地方劳动部门、工会、企联、工商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方对标准制定的意见进行调研,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
6. 形成数份研究报告。在文献研究、实证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起草组先后完成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四川省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调研报告》、《浙江省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调研报告》、《我国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实证评估报告》、《我国劳动合同标准化实践现状报告》、《国际劳工组织和主要国家有关劳动合同内容及操作程序的规定及标准》等份报告。这些报告为《劳动合同规范》编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参考。
7. 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组基于前期研究成果,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起草完成《劳动合同规范》草案初稿。
(二)征求意见阶段
标准草案形成之后,起草组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人社部相关业务司局、地方人社部门、工会、企联、工商联以及国内外科研机构的意见。起草组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和处理,并依据处理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1. 2012年12月7日,起草组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了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及辽宁、内蒙古、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1个地区人社部门,工会组织代表、企业联合会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对标准草案进行讨论。会上征集到8条意见,采纳6条意见,形成标准草案第二稿。
2. 2013年1月15日,起草组在北京市召开了由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相关同志、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和英国剑桥大学著名教授布朗先生参加的研讨会,对标准草案第二稿进行讨论。会上征集到12条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形成标草案准第三稿。
3. 2013年6月24日-7月1日,起草组分别在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江苏省南京市、扬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召开由人社部门、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以及部分企业和劳动者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对标准草案第三稿进行讨论。会上征集到29条意见,采纳14条意见,形成标准草案第四稿。
4. 2013年12月3日,起草组分别向人社部规划财务司、劳动关系司和中国政法大学金英杰教授报送标准草案第四稿以征求意见,上述单位和个人回函并提出相关意见共计24条,采纳22条意见,形成标准草案第五稿。
5. 2014年4月8日-5月8日,起草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标准草案第五稿以征求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福建、江西、湖北、广东、云南、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12个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95条,采纳79条意见,形成标准草案第六稿。
6. 2014年11月 7日,起草组召开研讨会,听取了国标委标准审查部原主任关于标准格式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草案第六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五、标准的技术内容
课题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必备内容和劳动合同制度的特殊情况,最终形成劳动合同标准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管理、附录以及参考文献等部分。
六、标准属性
本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