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受保护:维权莫“任性”

作者(来源): 

林靖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5, 三月 4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近期,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在审理涉及“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权益案件中发现,一些准妈咪们出于种种原因,过于扩张女职工劳动在“三期”的权益,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官提示广大准妈妈们:“三期”权益受保护,但也不可太“任性”。

休息遵医嘱 请假莫任性

即使是“三期”女职工,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姜婉莹法官认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法律赋予其诸多的特殊保护规定,但上述规定并非毫无边界限制。身体不适休息要遵医嘱有假 条。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责的女职工,即便其处于“三期”期 间,用人单位亦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制度需遵守 工作莫任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姜婉莹法官认为,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基于特殊的身体状况,部分情况下无法保障满勤并超额完成工作任,但作为劳动者一方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 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尽量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内部管理和外部业务经营上的不便。否则,达到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女职工解 除劳动关系的。

 

产假依法休 期限莫任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对于女职工的休假时间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姜婉莹法官表示,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均应遵守上述规定。需要提醒的是,对法律赋予诸多保护的女职工来讲,享受产假期间亦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如产假期满 后仍拒绝到岗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履行作为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的基本义务时,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女职工自行承担。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