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员工签名伪造合同 成都一公司被判侵犯姓名权

作者(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5, 三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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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但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还冒用员工签名仿造劳动合同。结果,员工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近日,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构成侵权,但被告并未在公开场合使用该劳动合同,亦未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1万元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原告李萍(化名)起诉指出,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24日期间,她在成都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保。随后,李萍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缴纳社保。

       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竟然提交了一份李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公司涉嫌造假,李萍申请司法鉴定。果然,该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均不是原告所做。劳动裁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但并没有裁决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随后,李萍以公司冒用其签名,侵犯了她的姓名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将违法使用了原告姓名的劳动合同作为仲裁、诉讼的证据使用,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并造成原告鉴定费损失,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

       虽然鉴定费系劳动纠纷中产生,但确系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2200元。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