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生”单独二胎遭解聘 家长告上仲裁庭

作者(来源): 

财新网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5, 三月 26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在中国,因为生二胎而被单位辞退的职员大有人在。2015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因生二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在因生二胎而被辞退的当事人中,来自浙江的许爸爸(化名)在与用人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5年3月24日将他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目前,该案已获受理,并将于4月20日召开仲裁庭。许爸爸的遭遇,也是在“单独二胎”政策放开以前便已“抢先生育”的家长们,在政策调整与法规变化的夹缝间,所面临的一道典型难题。

  许爸爸是浙江省江山市人,自1997年起一直在江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单位工作,是该单位聘用的非在编职工。2010年年底,他在“单独二胎”政策开放之前,便在计划外“抢生”了一个女儿。2014年6月,因为孩子要上户口,被用人单位得知生育信息。

  2015年2月,用人单位向许爸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以他在计划外生育一女婴、违反了计生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为由,强制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然而,依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1月17日公告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2014年1月做出的相关政策部署:凡是在1月17日前单独夫妇违法生育两孩,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送达的,决定继续有效;对于此前违法生育的单独夫妻,而征收决定书没有送达的,符合条件的需要在当年6月30日之前补办手续,相关部门将“特事特办”。

  许爸爸认为,“到目前为止,我都没有收到过相关部门的征收决定书,所以按照浙江省最新的规定,我是属于免罚的”。他还称,用人单位为了所谓的绩效考核强制将他辞退,不仅违反了最新的计生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也是相违背的。”

  2015年3月24日,许爸爸在与用人单位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向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1万元,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8.1万元

  代理本案的浙江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忻芙蓉告诉财新记者,在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生二胎是私人生活范畴,并不属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据《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解除与许爸爸的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

  忻芙蓉认为,“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即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也应由计生部门来处理,而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忻芙蓉还表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许爸爸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向许爸爸支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一直未与许爸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许爸爸因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超生处罚 谁握权柄

  究竟,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解聘“抢生”、“超生”员工的权力?

  对此,北京二中院的法官窦江涛曾公开表示:“员工违法生育二胎,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或开除。”

  但据财新记者统计,全国至少有河北、辽宁、安徽等16个省份的法规明文规定,企事业单位人员若违反计生政策,最高可受解聘的惩罚。例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便规定:凡是“超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则“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这种将计生与就业捆绑的做法,因有侵犯公民就业权之虞而颇受批评。

  长期关注户籍与计生政策的公益机构广州平机中心负责人程渊指出,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因职工超生而将其开除的状况,这在国企和事业单位中尤为严重。处理的依据,则均为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程渊认为,就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超生将劳动者辞退,是剥夺劳动者的就业权,违背《宪法》和《劳动法》等多部法律的精神。

  2014年4月28日,曾有来自六个省份的22名女律师联名上书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卫计委等四机关,呼吁清理各种将就业与计划生育挂钩的文件和条例,保障公民的就业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财新记者:“计划生育涉及国计民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于15年前,形势变化了,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的契合度,需要调整,但现在还没有进入修法计划。“

  2015年3月22日,来自全国20多所高校及机构的56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废除生育审批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还权于民,实现公民自主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