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5, 三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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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是淮南某一公司的正式职工,2003年开始进入该单位工作,2005年结婚并生育一女,2010年小刘再次怀孕并与2011年又生育一子。后所属单位以小刘违反计划生育为由,向小刘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刘不服,以单位违法解除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单位能否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上是法律责任,跟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但单位抵制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在符合法律精神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应是允许的,而不是一概认定为无效。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说明了禁止非法生育二胎的;3、单位因为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而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本案中由于小刘的单位不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故仲裁委裁决单位补发工资,恢复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