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 单位提出不续签需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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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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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5, 四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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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2011年12月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5日,物流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12月1日,公司与张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转移了张某的档案材料,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认为,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不合法,遂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物流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张某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