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资以发票兑现 离职索赔受损失

作者(来源): 

大江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5, 五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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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于2013年6月9日进入某公司任副总经理,为公司投资的“××项目”提供技术报批和评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公司每月向王某发放工资9000元,另王某每月以发票报销形式从公司领取5000元现金。2014年2月13日,王某离职。离职后,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按照月工资14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自2013年7月至离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2万元。

       仲裁委认为,报销费用不属于工资范畴,本案中所涉及的“报销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于规避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而产生的,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应认定为工资,故裁决按月工资9000元的标准计算双倍工资差额请求,即公司应向申请人王某支付7.6万元双倍工资差额。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1、凭发票报销的钱款是否属于工资范畴;2、以发票报销费用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是否合法有效。”

       一、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据此,凭发票报销的钱款不属于工资范畴,它只是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因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

       二、为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以发票报销等形式领取的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应认定为劳动报酬。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口头约定,工资为9000元/月,另5000元以发票形式报销,其目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私下约定规避税赋,该约定违法且损害了国家利益,故仲裁委认为本案中的所谓“报销款”,不能认定为工资。

       综上,对于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合理避税等方式降低成本,如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使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