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龄岂能随意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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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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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5, 五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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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师傅于2004年12月入职一家超市,双方连续签订了5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聘任金师傅担任该超市下属店防损组长”。劳动合同到期后,超市要求金师傅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该公司聘任金师傅担任防损组长的2年期劳动合同。“东家”变了,但金师傅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却没变。2011年7月29日,公司对金师傅调岗、降薪。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金师傅非因其本人原因导致用工主体发生变化,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而超市也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在超市的工作年限应与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法院遂判令公司向金师傅支付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万余元。

  评析:工作年限俗称“工龄”,是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重要标准。某些用人单位为不让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