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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2015年1月,小刘在毕业实习期间,到杭州某私立艺术学校应聘,培训合格后被分到一个书法班担任辅导老师,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基本工资2500元,月奖金2000元,若小刘达到学校的工作成绩标准,还有2000到5000元的年终奖金。
2015年3月,学校开始拖欠小刘的工资与奖金。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习,小刘坚持上课。学校负责人给小刘出具了欠条,承诺2015年5月前补上拖欠的工资5000余元。但最近,小刘向学校要求履行约定时,学校竟然称,因为小刘是在校大学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以此为由拒不履行承诺。
小刘想知道,自己和私立学校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自己该如何维权?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志峰说,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校生作为民事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勤工俭学等民事法律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在校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一种情况是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或者专业实习。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劳动法》没把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以及专业实习列入保护范畴,学生还不是劳动者,因此不享有劳动者的薪资福利待遇,也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不给在校生发工资或不买保险,是不违反劳动法的。但是,用人单位以在校生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在双方建立了有效的法律协议、在校生按照协议提供了劳务的前提下,还拒绝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在校生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申诉。
结合本案,贾志峰说,小刘还是在校生,其与杭州某私立艺术学校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条件,故应将双方的约定视为劳务协议,由小刘为艺术学校提供服务,学校支付劳动报酬。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小刘与艺术学校的关系可明确为劳务关系,艺术学校应当依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向小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