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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5, 五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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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前,竟要求职工先自己交纳培训费,约定待职工工作满5年后再分期退还。近日,职工要求单位返还培训费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8年10月,黄某应聘至某机械制造公司做车工学徒。后双方签订了技术工种人员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黄某的车工专项技术学习培训,培训期不低于6个月,黄某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培训费4800元。黄某为公司工作满5年后,开始分期退还培训费,且约定了担保人和担保责任。黄某学成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后黄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退还培训费。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且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与黄某虽然签订了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但培训费系公司先收取,并非公司先行提供,且该协议同时指定了担保人,并约定了担保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