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单位职工也享受年休假

作者(来源): 

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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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五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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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部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职工来电咨询,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上一天歇一天,每天上班工作11个小时或12个小时。这些单位职工向领导申请年休假,领导以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同于标准工时制为借口,拒绝职工休年休假。双方就此问题产生分歧。这些职工咨询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有没有年休假?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只要是满足这个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所以“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没有年休假”的说法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