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何时休年假应与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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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5, 六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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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根据相关规定,享有5天的年假。前不久,因男友邀江女士一起去草原旅游,江女士也想好好陪陪男友,并借机放松一下自己,遂向公司提交了休年假的申请。不料,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在年初就已经对全体员工休年假的时间进行过统筹排定,江女士突然单方要求改变时间,不利于工作安排,更何况公司目前正处于经营旺季,如果让江女士休假必定会影响公司业务。虽然江女士一再以已与男友商定、向旅游公司缴纳了费用、自己有权决定何时休假等抗辩,可公司就是不予准许。江女士遂咨询,员工什么时间休年休假,究竟由谁说了算?
 
  说法:
 
  对于员工什么时间休年休假究竟由谁说了算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即应当区别对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指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休假的权利;二是年休假的安排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即就员工休年休假时间的确定,应当实行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用人单位虽然具有统筹安排的自主管理权,但也必须在乎职工的意愿和想法;员工也不能一概强调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而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于不顾。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但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的,则必须经过职工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向该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本案中,在公司已经对全体员工休年休假的时间进行过统筹排定,且目前正处于公司经营旺季,让你休年休假会给公司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你固执己见,明显属于过度强调自身权利,公司当然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