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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女职工曹某被江苏省镇江市某电子公司录用为操作工。在办理录用手续时,曹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对曹某说,按照公司规定,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为了获得这份工作,曹某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但她对公司的做法不放心,于是利用倒班休息的机会到镇江市总工会咨询,市总有关人士予以解答。
法律贴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就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里。
试用期约定具有“从契约”的属性,其从属于主契约(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合同的存在是确定试用期限的前提条件。说得更直白一点,就是先有劳动合同,然后才有试用期,没有一种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试用期合同。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违法、无效,而且这个短期的试用期限,应该视为一个短期的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
招聘新员工时,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先和职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规避用工风险,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即视为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内容须合法,且用人单位不能适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条款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要解除这个短期的劳动合同,还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在市总有关人士的宣传解释下,该电子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答应立即重新与曹某签订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曹某对此处理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