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5, 八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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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去年9月1日起到某酒作坊工作。今年6月,李某以酒作坊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辞职,要求酒作坊老板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遭到拒绝。随后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酒作坊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酒作坊老板认为他与李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而仲裁机构裁决:酒作坊支付李某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这两条规定明确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定义为用人单位,将在该组织工作的个人定义为劳动者,也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某酒作坊应当承担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