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3/11/19

发布日期: 

2013/11/19

实施日期: 

2013/11/19

主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9日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  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
 
(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 
 
(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并考虑不同专业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五)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事业单位的留用见习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附件3)。
 
    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将本单位年度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五条  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附件4),每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第五章  见习管理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见习基地应使用银行卡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达到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条  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证明(附件6),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  见习费用及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间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承担50%。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二)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
 
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年度是指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7);
 
(四)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8);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基地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3.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制作标准
 
      4.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5.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6.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7.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8.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