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4/07/30

发布日期: 

2014/07/30

实施日期: 

2014/07/30

主文: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4〕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精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经过对各地申报材料的认真审查,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详见附件)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调动各个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试点地区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要加强创新。试点地区要紧密围绕《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的8个方面内容开展试点。要注重改革创新,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总结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三要加强指导。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和工作指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试点地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其他地区主动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 
  四要加强交流。为了促进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2014年8月15日之前,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汇总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近期工作计划,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之后每半年,要提交一份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加强督导评估,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及时向全国总结推广。 
 
  附件: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西城区 
  朝阳区 
  天津市 
  静海县 
  河北省 
  秦皇岛市 
  廊坊市 
  山西省 
  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 
  阿拉善盟 
  辽宁省 
  沈阳市 
  辽阳市 
  吉林省 
  长春市 
  梅河口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闵行区 
  江苏省 
  南京市 
  无锡市 
  浙江省 
  杭州市 
  温州市 
  安徽省 
  安庆市 
  马鞍山市 
  福建省 
  厦门市 
  江西省 
  南昌市 
  抚州市 
  山东省 
  潍坊市 
  滨州市 
  河南省 
  洛阳市 
  漯河市 
  湖北省 
  武汉市 
  宜昌市 
  湖南省 
  长沙市 
  湘潭市 
  广东省 
  广州市 
  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重庆市 
  渝中区 
  巴南区 
  四川省 
  泸州市 
  贵州省 
  贵阳市 
  云南省 
  曲靖市 
  陕西省 
  西安市 
  甘肃省 
  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