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终止 单位应付补偿

作者(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5, 九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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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与职工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呢?

  烟台开发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主体完工,自2013年10月份开始进入厂房内部相关设备设施的安装工作。经人介绍,刘某被招用至该公司,主要负责厂房中央空调安装调试的监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以监理安装调试中央空调为一项工作任务,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后、设备正常运转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014年11月底,中央空调调试完成,食品公司验收后表示合格。食品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刘某劳动报酬,并且按规定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时,刘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000元,该公司拒绝,刘某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上述规定,食品公司应当根据刘某的月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支付刘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多次调解,最终食品公司同意支付刘某经济补偿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