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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王某入职某金银首饰城,主要负责某名牌首饰的销售工作。入职时,王某与金银首饰城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王某又在金银首饰城制定的《有关金银首饰销售交接流程及防止金银首饰丢失、损坏之规定》上签字,根据该规定,如果由于员工违反该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赔偿零售价的10%等责任。另外,单位又对王某进行了一定的防盗培训,并让王某在相关培训课程上签字确认。2014年5月3日17时34分,王某在工作期间,由于严重疏忽,在展示商品后未及时收起商品,导致一件价值5万元的首饰被盗,后报案,该案一直在侦查中。金银首饰城要求王某支付单位的全额损失,王某拒绝赔偿。金银首饰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规定的销售金额10%即5000元的损失。企业的主张会不会得到支持?
分析
王某作为金银首饰城的营业员,违反《有关金银首饰销售交接流程及防止金银首饰丢失、损坏之规定》,出现重大过失致使金银首饰城受到损失,王某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本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从如下几个条件考虑:1.用人单位存在损失;2.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职业规范等职务侵权行为;3.损害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4.劳动者是否有主观过错。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但是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