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3/06/06

发布日期: 

2013/06/06

实施日期: 

2013/06/06

主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内党办发〔2013〕14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抓好创业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众创业就业的动力和活力,着力促进创业就业,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创业就业工程”。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和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扶持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发展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突出抓好职业教育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深入实施创业就业5项计划,着力构建覆盖城乡、服务均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推动形成全社会积极创业、努力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 基本原则
    ——发展拉动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实现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的有机统一。
    ——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加强对创业者的服务引导,激发创业活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培训提升就业。以职业教育中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健全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模式,创新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创业就业能力。
    ——合力推动就业。明确创业就业工作责任,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形成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促进创业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 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实现全区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力争达到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每年转移就业240万人,力争达到260万人。
    二、工作措施
    (一) 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计划
    充分发挥产业发展拉动就业的作用,重点围绕推进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及发展相关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
    1. 拓宽农牧业就业渠道。依托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扶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吸纳就业能力。着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加快农牧业产业化进程中扩大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到2015年底,实现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返乡创业和就近就地稳定转移就业145万人,力争达到155万人以上。
    2. 重大项目拉动就业。重点围绕建设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和现代装备制造基地及相关产业发展,在实施重大项目时统筹考虑扩大就业问题,积极吸纳当地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制定政策措施,督促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社会责任。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环节,要把吸纳就业作为主要论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有吸纳就业的具体安排;在项目开工建设时,要明确吸纳就业的岗位和人数,并做好用工招聘、职业培训等工作;在企业生产运营时,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就业承诺并签订劳动合同。
    3. 发展服务业促进就业。按照把我区建成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的要求,着力推出一批精品旅游项目,在景区建设、特色民族餐饮、旅游商品营销等环节扩大就业。到2015年,旅游业直接、间接从业人员分别达到50万人、200万人。全面提升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水平,培育一批服务规范、拥有自主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连锁家庭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打造家庭服务业骨干企业200户,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60%以上。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服务等就业岗位,到2015年底,新增就业岗位8万个以上。围绕发展现代物流业、金融业、商贸服务业、文化产业、房地产业、信息服务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4. 增强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围绕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实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提高就业增长弹性。
    (二) 组织实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计划
    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创业服务,搭建创业平台,创建创业型城市。到2015年,全区扶持成功创业12万人以上,力争带动就业40万人以上。
    1. 改善创业环境。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应向城乡创业主体开放。适当放宽初始创业者申办企业的限制,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国家税法现行规定上限2万元执行,对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创业项目和贷款担保基金充足的地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单笔提高到30万元,对就业困难的初始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2. 强化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组建创业专家服务团,为创业者开展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积极推动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设立创业发展资金,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力度。
    3. 加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科学制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依托现有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重点建设100个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4. 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完善创业工作政策扶持体系、指导体系、培训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稳步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争新增2个盟市进入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行列。开展自治区级创业型盟市和创业型旗县(市、区)创建活动。
    (三) 组织实施重点人群就业计划
    突出重点人群,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工作。
    1.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精神,积极拓宽就业领域,鼓励各类企业和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鼓励蒙古语授课大学生辅修宜于创业就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相关课程。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考录招聘中,录用蒙古语授课毕业生不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旗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蒙古族和“三少民族”人口聚居旗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特种行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录用(招聘)比例。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2. 推动农牧民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农牧民工在城镇就业、落户、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推动农牧民工享受同城同工同酬待遇。加强区内外劳务协作,积极开辟劳务市场,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转移就业示范点的作用,着力打造一批特色劳务输出品牌,扩大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3. 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城镇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农牧民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帮扶、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就业回访、岗位储备等制度,及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多样化服务。适度开发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到2015年底,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8万人以上,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
    4.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创业就业能力。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款、户籍管理和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和扶持建设项目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优先招录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四) 组织实施创业就业教育培训计划
    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劳动者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到2015年底,全区累计实现城镇职业技能培训40万人以上,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40万人以上,创业培训15万人以上。
    1. 优化大中专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大中专院校要积极适应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对各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需求,跟踪分析毕业生就业供求趋势,积极构建“招生—培养—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校企交流,推动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办学,专业与工作岗位对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2. 完善职业培训机制。加大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构建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为主体的多元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占定点培训机构比例达到60%以上。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牧业、扶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市场用工需求,以“订单式”、“定向式”和岗前培训为重点,组织开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技能培训,清洁能源、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技能培训,以及旅游产品加工、销售等技能培训,“订单式”、“定向式”和岗前培训人数占全部培训人数的70%以上,打造100个特色培训职业(工种)品牌。组织实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别培训计划”,到2015年底,培训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6万人以上。制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全区打造50个具有区域特色和品牌效应的标准化实训基地,创建20个盟市级示范性实训基地、3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实训基地。
    4. 加强创业培训。旗县级以上普遍建立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平台。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 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计划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基本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均等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过程精细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服务组织一体化、服务主体多元化。
    1.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服务平台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建设标准。自治区本级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继续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健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市场运行机制。组织实施基层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万人培训项目”,提升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2.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城乡劳动者求职就业需要,及时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信息服务、能力测评、政策咨询服务、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全面推进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系列活动、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各类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
    3.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逐步实现劳动合同制度全覆盖,到2015年,城镇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健全政府、工会、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保障专项执法监察和专项整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快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健全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处力度。到2015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办案机构实体化率达到95%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
    三、 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实施“创业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创业就业各项工作,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切实加强对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创业就业工程”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相关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普遍关心、大力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 完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备忘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项目,加快出台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与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创业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创业就业政策与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政策相结合。
    (三) 加大投入力度。自治区重点实施扶持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家庭服务业信息公益性服务平台、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设立实施“创业就业工程”专项奖励补贴资金,建立健全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模式。各地区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目标,加大创业就业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创业就业。
    (四) 强化督查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创业就业政策、资金投入、工作推进等情况的专项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等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中的权重。对创业就业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创业就业工程”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