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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每个月工资为3500元,被解雇之后却凭空捏造了一份月工资为10000元的劳动合同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同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日前,虹口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并驳回原告李子凤(化名)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李子凤进入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工作,并担任该校出国留学项目负责人及高考班设计课组长。2012年7月1日,李子凤与该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由于种种原因,2013年7月至11月,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没有支付李子凤的工资,12月至2014年5月间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6月起又未支付工资,至7月21日,该校与李子凤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5年4月8日,李子凤至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仲裁委未予支持。
申请仲裁未果,李子凤心生一计,便利用其丈夫李某是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副校长、校董事会成员,分管行政、后勤、人事之便,自行制作了一份与工资为10000元的劳动合同。以此将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该校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105667元(2013年7月至11月及2014年6月至7月21日为每月10000万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每月差额6500元),同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60000元(10000元/月×3个月×2倍)。
法庭上,原告李子凤出示了她的所谓的劳动合同(2012年7月1日签订的,约定月工资10000元)、银行明细(2013年1月16日到2015年3月20日,2013年6月前每月350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每月3500元)、在职证明。而被告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也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500元)、李某付款凭证和李子凤的工资表等。
面对真假两份合同,虹口区法院认为,原告李子凤主张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与被告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供该期间在被告处提供正常劳动和正常领取工资的有效依据,而被告提供的原告丈夫李某付款凭证及工资表,结合原告2013年7月工资停止发放的事实可印证被告主张。原、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均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上约定的工资虽各不相同,但根据原告实际每月领取3500元的事实,印证原、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原告月工资为3500元,原告要求按10000元补差没有提供有效依据佐证,原告对于被告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也没有依据提供。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