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日期:
2014/09/03
发布日期:
2014/09/03
实施日期:
2014/09/01
主文:
机关各处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维护广大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向社会公开告示: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确立,企业生产、经营仍正常运行,且已进入征收执法程序并查明欠费事实的;
(二)累计欠缴月份在3个月及以上且欠费金额较大;
(三)经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职责,对欠缴单位采取查账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措施后仍有大额欠费的或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社会公开告示方式
社会公开告示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进行。具体途径如下:
(一)社会新闻媒体公开告示。通过包括本市报纸、电视等在内的公众媒体,对欠缴单位进行公开告示;
(二)自办媒体公开告示。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办的刊物和局政府网站,以及社会保险信息发布平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社保信息播放平台等自办媒体平台,对欠缴单位进行公开告示。
必要时可向相关管理机构、办事机构进行公开告示。
三、社会公开告示内容
社会公开告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全称;
(二)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职责
市社保中心负责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社会公开告示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以市社保中心名义发布。
五、社会公开告示程序
(一)对拟公开告示单位实施事先告知,并督促其及时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限期仍未缴纳欠费的,纳入实施公示范围;
(二)确定公开告示单位名单和告示材料,送达相关社会媒体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办媒体,实施告示;
(三)对实施公开告示的单位进行后续跟踪,并进一步做好相关征收工作。
六、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