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4/07/28

发布日期: 

2014/07/28

实施日期: 

2014/07/28

主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医疗机构: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为了确保国家两部委令的落实,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就本市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提高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专业化、标准化的水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合区县事业单位调整,进一步整合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经办服务机构建设,以确保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为满足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需要,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应当对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为专家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专家库的专家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专家的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的指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劳鉴委做好工伤人员的医疗检查工作,并如实出具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劳鉴委对工伤人员提供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有异议需要核实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四、劳鉴委应当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书直接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各方当事人,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公告送达。
 
    五、本通知施行后,以往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上海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书等文书样式,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附件: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上海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4.再次鉴定结论书
 
          5.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