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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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5, 十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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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阮某在人才市场找了一份工作。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给阮某的合同约定:期限一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500元,结束后每月工资2000元。阮某感觉试用期的工资与试用期结束后的工资差距太大,想知道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试用期的工资有没有规定?如果有,是怎样规定的?

  【分析】

        现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试用期的工资均有明确规定。从上述情况来看,这家用人单位在给阮某的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的约定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的,阮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阮某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2000元。根据上述规定,阮某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1600元(2000×80%),并且试用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以为可以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适得其反。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温馨提示

      按照规定,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这7天,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因此,劳动者在10月1日至3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