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约支付竞业补偿 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

作者(来源): 

中国普法网-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5, 十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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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某公司与倪某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倪某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1年,即倪某在合同终止或离职后的1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工作;作为补偿,公司需要在倪某离职后的1年内按月向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去年8月,倪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倪某离职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双方之前的约定向倪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倪某多次催要无果,于今年1月初向该公司邮寄送达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将上述情形告知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

      后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倪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在倪某离职后,公司未能如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未能举证证明系倪某过错而导致公司未能履约,故而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了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