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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5, 十一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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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魏某到某建材公司上班,从事公司产品销售工作。由于工作努力,魏某得到同事们的认可,并于2013年5月起担任公司销售总监职务。2015年6月,该公司决定取消销售部门,全体人员合并到市场部,魏某的职位也从销售总监变成市场部销售助理,工资待遇比以前减少了一半。魏某不同意公司对他的调岗降薪安排,却被公司告知,因不服从公司安排被开除。
魏某认为,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调动岗位,并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魏某进行经济赔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该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案情解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该公司以经营发生变化为由,取消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是通知劳动者到其他岗位工作,并调低了劳动报酬。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 35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降薪调岗的安排。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接受公司安排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该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