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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5, 十一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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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7日,某公司成立后先后招用了12名职工,但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5月,双方就社会保险费问题达成协议并约定:凡2015年4月30日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者,自建立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每月额外支付500元作为社保补偿,职工需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
协议达成后,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12名职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案焦点集中在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约定条件的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因某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双方协商对2015年4月底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均每月发放500元补偿款,职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协议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12名职工要求该公司支付补偿款的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12名职工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