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一致就被单位开除了 员工起诉获1.8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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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5, 十一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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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林某将英顺公司告上无锡市南长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林某称,自2013年5月起,其便与英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4年5月,林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然而双方就是否由公司缴纳林某2014年5月的社保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后,公司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查明,2014年5月某日,林某与其丈夫孙某至公司要求协商社保金事宜,希望公司负责人黄某在社保金移交单上签名,遭到黄某拒绝,其后孙某将黄某打伤。当天,英顺公司立即作出开除林某的决定书,其上载明,林某因迟到、旷工,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作,公司多次教育无效,且其与丈夫孙某殴打黄某,公司决定予以开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公司协商离职事宜,双方在缴纳社保金上存有争议,导致黄某未同意在移交单上签名,应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关于英顺公司开除林某的决定书,虽然公司提供了林某迟到、旷工的情况,但公司在对林某迟到旷工行为进行警示后,双方劳动关系仍正常延续,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成立。 其次,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受伤事件有林某共同参与的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方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其行为属违法。最终法院判决英顺公司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1.8万元。(文中公司名称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