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 是否可以解除

作者(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5, 十一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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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某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陈某申诉称:他在某纸箱厂工作15年,单位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单位未给他参加社会保险,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仲裁院经过调查,最终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生合同吗?是否可以解除?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对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从这种意义上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但这并不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条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只要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法定条件解除。例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