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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班时偷拿了单位生产的产品,虽然市值只有几十元,但用人单位以其严重违纪为名,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近日,劳动者刘女士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日前,我市某单位员工刘女士偷拿了单位生产的产品,市值几十元。结果被用人单位发现后,要求解除其劳动合同。刘女士认为单位处理过重,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专家表示,关于员工偷拿单位产品被解除劳动合同,曾经发过一个案例,劳动者小李在某酒店的后勤部门工作,下班时,偷拿了5包袋泡茶放入自己的包内,后被酒店监控拍下并被发现,酒店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了小李的劳动合同,后来,小李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结果酒店的做法不被支持,最终向劳动者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究竟单位能否因员工偷拿单位产品被解除劳动合同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专家认为,首先要看事实依据,这方面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当然,证据越充分对单位越有利,如果仅有证人证言是不充分的。其次,要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至少需要证明以下两个事实:1.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规章制度,且该制度要有单位与职工代表经过民主协商的记录并且向员工公示,也就是说,员工都不知道单位有什么制度,这制度就不适用员工,一旦进行仲裁阶段,用人单位必须证明与员工曾经协商过和公示过;2.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违纪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就是说,这里存在一个对严重程度的判断,要有合理性。“此种行为对单位是否会造成严重危害,比如说,加油站的员工不能在场所内吸烟,公交车驾驶员不得在岗位上接触哪怕几元钱票款等等,这些行为很严重。”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表示,员工偷拿了单位的产品虽属违纪,确有不妥,但毕竟价值较小,与一般意义上的“盗窃”存在显著区别。因此,将之认定为“严重违纪”不符合合理原则。但是,如果劳动者在短期内连续偷拿公司产品,单位应当与员工代表协商,将此种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并写入单位的规章制度然后公示。如若员工再犯,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就有理有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