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跳槽提前解除合同 发现怀孕后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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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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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5, 十一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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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静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医药公司担任医药代表,并与医药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8月中旬,一家比自己所在公司更加有影响力的医药公司向王静伸出橄榄枝,因为新公司开出的薪水比原来的高出好多,王静非常心动便和自己的公司协商于2013年10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未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静便被检测出怀孕了,经过推测王静怀孕在2013年10月之前。因为怀孕,王静不能去新公司,便以孕期公司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与原来的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在遭到拒绝后,王静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无效,恢复劳动关系,但最终未获得支持。

  评析:离职员工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已解除的劳动关系?其关键在于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是否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怀孕。王静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告知单位自己已怀孕,因为当时其本人也不知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程序应该是公正、平等、合理的。如果王静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告知单位自己的情况,单位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的。现在王静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时候再提出一些要求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