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拿错雨伞被单位辞退 劳动仲裁: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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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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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十一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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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9岁的老李,在单位工作已有六年多,原本再工作一年就可享受退休生活,却因稀里糊涂拿错了一把雨伞,被单位以偷窃雨伞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2008年10月,老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随后该公司将老李安排到其提供服务的某汽车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8月4日大雨天,早上老李带着一把雨伞上班,由于员工雨伞都放置在更衣室,下班时老李稀里糊涂地拿了一把雨伞就回家了。回家后老李才发现自己拿错了伞,第二天上班,便赶紧将雨伞还了回去。8月6日,某汽车公司向该公司出具了奖罚通知单,对老李的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该公司的人员培训和管理有问题,要求其对老李做出相应的处理。8月11日,该公司就以老李偷窃客户雨伞为由,依据单位“偷窃或非法占有客户、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立即行使辞退惩处权”的规章制度规定,向老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工作了一辈子,临退休了,没想到单位给我安个盗窃的名,我可丢不起这个人啊”。与单位协商无果,老李向市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管理过程中,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应当依法合理有据。老李当日自带雨伞上班,下班时也仅带走一把雨伞,且所有雨伞均放置在同一间更衣室,一把雨伞价值仅十几元,老李关于错拿雨伞的主张可信。老李带走客户雨伞虽有过错,但非主观故意,且在次日已及时归还,单位认定其为偷窃证据不足。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尺度过重,超出了一般社会成员根据公序良俗所能预期的责任后果。最终认定单位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提醒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应由用人单位依法制订,且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做出规定。在适用规章制度时,也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衡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维持,审慎处理,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