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薪有法可依主张赔偿金需具备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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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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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十一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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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6日,王某到某保险公司担任保险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后保险公司拖欠王某3个月工资22162元,王某遂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加付赔偿金42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此而知,加付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劳动者取得赔偿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情形;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已行使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职权;三是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本案中,王某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是未提交其已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且行政部门已向保险公司下达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手续的相关证据。所以,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劳动报酬21000元,驳回王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