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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十二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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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生能否领工资?近日,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了一起培训生工资纠纷案件。裁决认为以用工为目的的岗前培训可视为劳动关系,为劳动者讨回工资16000元。
据悉,申请人林某于2014年12月进入A房地产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入职第一天A公司说明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满后多次催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A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辞,直至2015年7月1日被A公司无故辞退之日,被申请人都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8000元,同时要求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
A公司答辩称:林某与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尚未对外销售房地产,根本不需要置业顾问,他进来以后,公司一直对他进行培训,并没有实际安排他工作,只有在培训合格后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岗前培训是否可视为劳动关系。”南明区仲裁委员会认为,A公司以用工为目的招用林某,培训是公司安排的内部培训,目的是让林某更好地适应置业顾问这一岗位,培训活动构成了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而且培训地点在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场所。综上,A公司对林某的岗前培训应当视为劳动关系。
最后,南明区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林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16000元,并为林某缴纳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