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加考勤管理也属于劳动关系

作者(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5, 十二月 8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与用人单位的考勤、考核管理,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日前,福建省连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连城县某行政单位支付原告魏某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等共计28190元。

  魏某于2006年6月进入连城县某行政单位,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魏某由该单位发放工作牌,在工作时间不参加单位的考勤,但具体工作时间及内容由单位派人监督检查。魏某从2006年6月始至2014年10月止,按月领取劳动报酬。

  2014年10月27日,用人单位决定清退全部临时人员,召开了人员解除劳务关系会议,正式通知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关系,同时按工作年限给予生活补助。魏某拒绝领取。今年2月25日,魏某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月20日,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魏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在连城县某行政单位所从事的劳动是该单位正常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虽不参加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从事的劳动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并且每月固定领取劳动报酬,双方间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