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需补偿,劳动者要主张

作者(来源): 

承德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5, 十二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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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在一家机械公司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关经济补偿。今年5月份刘先生辞职了,现在找到的新工作跟之前的公司没有竞争关系。刘先生可以要求原来的单位向他支付经济补偿吗?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经济补偿,刘先生能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律师认为:刘先生有权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刘先生可以要求单位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刘先生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如果经刘先生的合理催告后,原单位仍拒不向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的刘先生可以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请求原单位解除对刘先生的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