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5, 十二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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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徐某应聘至济南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又续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该公司实行内部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在竞争上岗中,徐某被淘汰出局,公司遂与其解除了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解除职工工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以优胜劣汰为名,通过制定“竞争上岗”的相关规定,把所谓不符合上岗标准的职工淘汰出局,不属于法律允许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范围,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最终,仲裁委判定该公司继续履行与徐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