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前吸毒,单位有权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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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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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5, 十二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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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广告公司设计师 黄先生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黄先生:两年前,我被一家广告公司招聘为设计师。试用期后,单位与我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前些日子,公司打算将我升职为设计总监,人力资源部门开始对我进行背景调查。他们联系到我上一家工作单位时,了解到我当时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的情况。调查结果出来后,广告公司相关领导找我谈话,我承认确实曾经吸过毒,不过那是很多年前的事了,我不但戒了毒而且现在从不与吸毒的人来往,跟普通人没有区别。
  不久,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再次找我谈话,说公司的客户都是大企业,所以公司很注重形象,而我以前有吸毒史,会对公司的发展产生影响,建议我主动辞职。我不同意,单位便以我入职时隐瞒重大情节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且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单位这么做合法吗?
  答疑:根据您的描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您入职未告知单位您曾经有吸毒史不构成隐瞒重大情节,因为该情节与工作无关,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用人单位无权知道您本人的生活经历。根据您的描述,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构成“欺诈”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您所在的广告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您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