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5, 十二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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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江某来信称:“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担任研发中心专家级工程师。2014年以来,公司的经济效益不好。2015年5月,公司决定进行重组,其中一项为撤销研发中心,并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因你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已经撤销,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额外向我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
请问,公司以撤岗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到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以内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公司要行使辞退权,除了向你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你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两个要件。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定义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你所在公司的内部重组并非其中情形之一。同时,公司并未与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更不要说“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因此,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就此提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已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