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二胎”六个月有权拒绝加班吗?

作者(来源): 

滨海时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一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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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刘女士是大龄孕妇,已经怀孕6个多月了,这是她的第二个宝宝。自怀孕以来除了去产检,刘女士没有向单位请过一天假。最近由于体重增加得很快,身子越来越沉,刘女士上班时经常感觉不舒服。尤其年底单位的工作越来越多,还要应付加班,刘女士感觉有些吃不消了。元旦过后经理找到了刘女士,希望刘女士体谅公司的难处加几个夜班,被刘女士拒绝了。“我想问问《劳动法》对孕妇加班有什么规定吗?”

  解释: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充分享受休息的权利,并且享受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利,《劳动法》对加班的程序、时间、报酬、对象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孕妇更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因此怀孕的女职工拒绝加班也是合理的。

  说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虽然刘女士没有到怀孕七个月,但如果孕期她的身体不适,或者为了母婴安全考虑是有权拒绝加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