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6, 一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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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5日, 陈女士进入某生物科技公司,担任市场部内勤。2015年12月, 公司称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决定将陈女士调整至市场部销售岗位。陈女士表示两个岗位的工作内容相差太大,不同意调岗。2014年12月30日,公司通知陈女士于2015年1月5日前至销售岗位报到,否则按照旷工处理。陈女士仍然表示不同意调岗,并连续7天未到新岗位上班。2015年1月, 公司以陈女士旷工7天为由对陈女士作出了解雇决定。陈女士不服该处理决定,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生物科技公司将陈女士从内勤岗位调整至销售岗位,属于工作岗位的变动, 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陈女士不到销售岗位报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旷工,公司辞退陈女士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