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一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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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8年11月19日入职某公司,后因工作表现突出,被提拔为生产部副部长。2013年10月11日,王某在当天的工作会议上因与上级领导意见不一致发生争论,愤而离场。不想数日后,公司竟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王某公然顶撞领导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王某遂诉诸劳动仲裁部门。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后,王某又上诉至中级法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第10节载明,“工作不服从上级领导合理指挥”、“工作场合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的,给予书面警告。同时,根据该公司制定的奖惩条例,三次书面警告等同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等同一次记大过,累计三次记大过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领导发生口角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因此,该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赔偿。根据王某的工作年限以及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法院认定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745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