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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待遇,在该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记者29日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劳动争议庭日前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医疗期内违法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原告徐某在北京某化工用品公司工作。工作两年后,徐某体检查出患有贫血、胃溃疡等疾病。向公司请假后,徐某去医院进行治疗,并遵医嘱休息数周。徐某将诊断交给公司人事部门之后回家休养,但没过两个星期,公司称其看病后未提出正式病假申请,属无故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支持了徐某关于医疗期工资的诉请,但驳回了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徐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称认可徐某享有3个月医疗期待遇,但称其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期提交请假手续,不应视为病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原告应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公司在医疗期内与徐某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公司应当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期提交病假资料,不应视为病假的意见,法院认为,徐某的做法确有不妥,但公司应当在收到诊断证明书后及时向徐某核实情况,而不应以此否认病假事实的存在。法院最终判令公司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