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遭遇工伤时造成损失 单位能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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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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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6, 二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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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是某机械公司车工,因违章操作造成加工产品报废,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4万元,他本人也因此左手受伤,后被认定为8级伤残。单位对周某的工伤性质没有异议,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周某认为,按照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自己无需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周某将机械公司告上了仲裁庭。仲裁部门审理后,裁决驳回了周某的申诉请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第16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外,职工工作中受到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可见,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有所区别。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追偿的额度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应当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决定双方责任大小和分担额度。

  其一,对于主观恶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仅归咎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所以,因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

  其三,因劳动者的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需赔偿。如果劳动者任何一种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都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为了避免生产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无法追偿的尴尬,企业除了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相关条款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