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6, 二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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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末,小赵通过了试用期,准备和公司正式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春节前正赶上自己“转正”,小赵可高兴呢。然而昨天刚刚签完劳动合同后,小赵又听说公司要建立职工名册,并要求员工提供身份证号以及家庭住址等多份个人资料。小赵因曾经被人盗用过身份证,因此他对此事很谨慎。小赵不明白签完合同为什么还要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到底是干什么用的?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解释: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是很有必要的,该名册在劳动者维权时,起到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作用,另外还能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可见小赵工作单位管理得很完善,他无须多担心。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因此单位要求小赵的个人资料也是正常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