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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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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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二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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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赵某属A公司职工,从事车工工作,他的总工作年限为9年零3个月,在A公司工作了4年零1个月,与公司签订的最后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12月31日。自2015年2月,赵某被当地医院确诊为抑郁症患者后开始断断续续请病假,2015年7月赵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在单位新安排的工作中继续向公司请病假,也无法从事新工作。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以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评析】

  本案焦点:医疗期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负伤,进入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属于解雇保护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即医疗期满员工仍然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都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在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存在一定的争议。若严格按照规定来看,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是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以上且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并且还可享受《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病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因此,这导致实践当中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是必经程序,主要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认为自己的病情影响到劳动能力,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员工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可以视为其病情不影响其劳动能力或视为劳动者放弃了对其医疗补助费的权利。但是,对于员工所患疾病或非因工受伤明显可以看出医疗期满必然影响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为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支付医疗补助费。在员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还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并享受病残津贴手续。若劳动者拒绝配合单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单位在履行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以及不参加鉴定的法律责任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笔者认为单位可以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也可以告知员工有权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由员工来决定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